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话题近日天津静海法院静海镇法庭成功化解一起短期婚姻离婚中的彩礼纠纷案件本案中,男方贾某与女方刘某经人介绍短暂相处后登记结婚。贾某向刘某支付彩礼20万元,并为刘某购买“五金”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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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彩礼、闪婚闪离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

天津静海法院静海镇法庭

成功化解一起短期婚姻离婚中的彩礼纠纷案件

本案中,男方贾某与女方刘某经人介绍短暂相处后登记结婚。 贾某向刘某支付彩礼20万元,并为刘某购买“五金”饰品。 因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相处磨合不畅, 自结婚登记后一年半时间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争吵后互不妥协。刘某随后搬回娘家居住。贾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退还彩礼20万元及“五金”饰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彩礼金额较大,如果简单判决,可能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为最大限度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力求从根本上化解这场婚姻带来的“后遗症”。

经了解, 女方刘某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和“五金”饰品。

调解之初,双方情绪较为激动,谁也不愿让步。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认真倾听各自诉求和心结。 贾某认为,20万元彩礼几乎是整个家庭的积蓄,如今离婚,女方必须一分不少退还。刘某则认为,自己在这段婚姻中付出了青春和感情,且所收彩礼有一部分已经用于婚宴和日常开销。

承办法官向贾某释明,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已经办理婚姻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并非一律全部返还。 同时,承办法官也向刘某释法明理,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在短期婚姻、高额彩礼情形下,法院可结合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依法酌情支持彩礼返还。

经过承办法官3个多小时耐心疏导,双方情绪逐渐缓和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由刘某退还部分彩礼,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

赠与的金钱可以要回吗?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骗婚?

1、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赠与?

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其给付的成立是以最终结婚为条件。

普通赠与的认定,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感情,男方自愿并非迫于当地风俗习惯赠与,不以登记结婚为条件。比如男方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婚前的大额赠与,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如果是出于纯自愿的感情赠与,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情感,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婚前男女之间的资金来往,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3、能否将代收彩礼的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代收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被列为被告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 可作为被诉主体。男方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这是一种地方风俗习惯,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负有部分或全部返还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 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如果将女方父母共同列为被告,则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对该问题给予了答复: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将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近亲属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决女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4、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闪婚闪离,彩礼需退还吗?

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5、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

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

但是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彩礼本是美好的象征,不应变成冰冷的金钱数字,更非“婚姻买卖”。进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应是幸福美满,而不应该是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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